1、受理机关:户口所在地的县(区)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2、提交填写完整的《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、探亲、商务申请表》1份(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,不能使用圆珠笔),提交小2寸(48mmX33mm)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2张。
3、交验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,提交身份证、户口簿复印件;已持有效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的,提交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。
4、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、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,申请办理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。其他人员,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。